淘汰相對落后產能實為有效之舉 |
|||
來源:中國建材報 | 發布時間:2016年01月14日|||
摘要:
如果說化解產能過剩的兩大最基本手段為遏制新增和淘汰落后,其中遏制新增更多的結癥在于有政策卻難于執行的話,那么,淘汰落后的癥結,則更多的是政策與標準的長年滯后。 |
|||
淘汰落后產能在水泥行業化解產能過剩的征途中,早已不是一個新鮮詞語。從上世紀90年代始我國建材主管部門就提出“控制總量、調整結構,淘汰落后、等量置換”的方針和政策,此后發布政策的主體由建材主管部門,上升到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八部門、國務院辦公廳,直至國務院。 在國家強制的行政命令下,十多年來雖有生產工藝落后和環保不達標的立窯等水泥窯紛紛被淘汰,但水泥總量和產能過剩局面非但未得到真正控制,反而更加嚴重。究竟是何原因? 可以想見,導致上述局面的原因很多,但有一點絕不容忽視:淘汰落后產能存在行動不力現象。如果說化解產能過剩的兩大最基本手段為遏制新增和淘汰落后,其中遏制新增更多的結癥在于有政策卻難于執行的話,那么,淘汰落后的癥結,則更多的是政策與標準的長年滯后。 十多年來,淘汰落后產能的政策和標準,可以說是“一成不變”。所謂“不變”,是指落后產能的對象,始終停留在立窯、濕法窯、中空窯等非新型干法窯上。試想,在如今新型干法窯的普及率已然達到85%以上的今天,水泥行業究竟還有多少立窯、濕法窯、中空窯可以淘汰? 1996年,我國新型干法水泥產量僅占全國總產量的8%。為了更快地普及新型干法這一先進的生產技術,上世紀90年代,我國建材主管部門運用行政手段,通過限制新型干法以外的生產工藝,以達到逐步淘汰立窯、濕法窯、中空窯的目的。 2006年,新型干法窯的普及率有了明顯提升。淘汰落后的要求也逐步從行業上升到國家的層面上,為了推動水泥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鼓勵采用先進的工藝和裝備提升技術水平,國家發改委發布《水泥工業產業發展政策》,要求各地要淘汰各種規格的干法中空窯、濕法窯等落后工藝技術裝備,進一步削減機立窯生產能力,有條件的地區要淘汰全部機立窯。 可以看出,所淘汰的標準和對象依舊是立窯、濕法窯和中空窯。 客觀地說,在上述政策的推動下,水泥行業淘汰“落后”取得了一定成效,到2010年,我國新型干法水泥產量占到了全國總產量的85%以上,立窯、濕法窯、中空窯已到了絕跡的邊緣,已無太多的“落后”可以淘汰。 但同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卻依舊是要求“淘汰窯徑3.0米以下水泥機械化立窯生產線、窯徑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窯(生產高鋁水泥的除外)、水泥濕法窯生產線(主要用于處理污泥、電石渣等的除外)、直徑3.0以下的水泥磨機(生產特種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窯、普通立窯等落后水泥產能。” 十多年來,無論政策如何變化,淘汰水泥落后產能的標準和對象,如磐石一樣絲毫未動,始終是除新型干法窯以外的傳統窯爐。 毫無疑問,按照這樣的標準和政策,一方面,經過數十年淘汰,水泥淘汰落后產能的空間越來越小,幾近為零;另一方面,新建的日產5000噸、7000噸乃至1萬噸的新型干法線卻如雨后春筍般粉墨登場。同時,還有數千條日益老化、高能耗、高污染的日產2500噸及以下新型干法線依舊“帶病工作”。致使水泥產能不斷增加和釋放,實際需求卻不升反降,這樣的局面使得水泥產能想不過剩都難。 可以說,在新型干法線已經在水泥行業得到普及的時候,仍將淘汰落后的標準停留在立窯等極小的產能上,就是削足適履,與淘汰落后的初衷南轅北轍。 如今,我國水泥行業的技術、裝備等方面已經處于世界領先,現在的“落后”產能與上世紀九十年代不可同日而語,落后產能的標準和對象,若仍舊抱著立窯等幾近消失的產能不放,落后產能這塊大海綿,終將一滴水都擠不出來。淘汰落后標準的嚴重滯后,使得國家的相關政策顯得頗有些“大而無當”,作用有限。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指出,2016年及今后一個時期,國家的宏觀政策要穩、產業政策要準、微觀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實、社會政策要托底。這無疑給水泥行業淘汰落后產能新標準及新政策的制定給予了重要指導:必須要在適應現實,執行有效的前提下,制定標準,實施政策,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因此,采取果斷措施化解產能過剩,就必須提高落后產能的淘汰標準,完善落后產能的政策導向,必須擺脫立窯等傳統窯爐的束縛,“劍指”新型干法線,將新型干法線分門別類,按著相應的節能環保指標進行逐步淘汰。 有人提出,早期建設、能耗達標率、勞動生產率低的日產2500噸及以下的新型干法線等劣勢產能在全國范圍內大量存在,完全可以被列入新時期的相對落后產能逐步淘汰。 可以說,要打好“去產能”這場殲滅戰,有關部門必須審時度勢,盡快將淘汰落后產能這一化解產能過剩的有效手段的標準提升起來,政策完善起來,執行貫徹下去。否則,淘汰落后產能既無法緩解產能過剩問題,也無法應對經濟下行、效益下滑的嚴峻勢態,其后果不僅是紙上談兵,毫無作為,甚至有可能成為弄虛作假、滋生腐敗的溫床。 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在制定相關政策和淘汰標準時,應當深入基層進行調研,聽取各方意見,完善落后產能界定標準,并逐級分解落實。同時完善落后產能退出機制,鼓勵各地制定更嚴格的能耗和排放標準,提高淘汰門檻,完成與當前行業形勢相符合的淘汰標準與措施。如此,才能更好地完成淘汰落后產能的任務,充分發揮其對化解過剩產能應有的作用。 不僅如此,在淘汰落后產能的新政策和新標準出臺后,各地政府部門和行業部門也要加強執行的力度,保證相關政策、標準的切實落地,在保證社會穩定的前提下,加快淘汰的速度和力度。 此外,還有一個問題不能不提,在過去淘汰落后產能的過程中,重復淘汰的現象屢見不鮮。因責任劃分和利益矛盾,淘汰落后產能的過程中阻力不少,致使政策執行不徹底,出現反復和反彈。 很多地區一邊宣稱已經全部淘汰立窯等水泥生產線,一邊仍有大批的立窯生產線被列入淘汰名單,在淘汰過程中還有不少企業和地方采取明關暗產的辦法以求躲避淘汰,或謀求更多的補償。 同時,不少區域也存在借淘汰落后標準尚未提升的時機,抓住政策放松或是執行中的偏差與漏洞,采取種種違規手段,借國家淘汰落后產能的時機,以改造升級、等量置換、減量置換等名義,趁機擴大產能。 如此的重復淘汰不僅起不到淘汰落后產能,擴大行業發展空間的效用,更是一種對資源、資金的浪費,對行業健康發展傷害不淺。為此,必須對不利于行業發展、應當被淘汰的落后產能保持零容忍的態度,采取更有針對性和更嚴厲的措施,依法依規,堅決關停落后生產線與“僵尸”企業,使得政策、標準真正能夠推行下去。 淘汰落后產能,毫無疑問是化解產能過剩的重要方式之一。在供給側結構調整的大背景下,水泥行業應需抓住這次改革調整的機遇。全行業及相關政府部門,首先對以往的淘汰落后產能工作進行總結,對下一步淘汰落后產能的工作須多管齊下,從明確提高落后產能的標準開始,制定更加符合國情和各區域行業現狀的標準和措施,既要加快行動部署,轉變企業的思想觀念,加大執行和懲罰力度,確保相關措施能夠得到切實有效的執行,又要結合各區域行業現實狀況,保持逐步淘汰,避免出現“一刀切”的情況,多角度全方位更好地完成新一輪淘汰落后的任務,為化解產能過剩打開新局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