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材行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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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建材聯合會 撰稿人: 發布時間:2015年08月13日 瀏覽:次 | ||||||||||||||||||||||||||||||||||||||||||||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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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建材行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整規辦”)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聯合發布的《商會協會行業信用建設工作指導意見》、《關于﹤行業信用評價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以及《關于開展第二批行業信用評價試點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為加強中國建筑材料行業(以下簡稱“建材行業”)企業的誠信建設,提升建材行業企業信用管理水平,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結合建材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建筑材料聯合會(以下簡稱“建材聯合會”)負責組織行業相關專家并聯合第三方信用評價機構北京國富泰企業征信有限公司,對建材聯合會會員中自愿參加行業信用等級評價的企業(以下簡稱“參評企業”)進行信用等級評定工作。 第三條 建材行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工作遵循“自愿、公開、公正”的原則,評價體系、評價程序和評價結果將報全國整規辦和國資委備案,并進行社會公示和推廣應用等活動。 第四條 通過信用評價活動,逐步實現以下目標:建立建材行業信用體系和信用管理運行機制,樹立建材行業企業信用形象,塑造企業信用品牌,提升企業綜合競爭力,降低社會信息成本,創建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和信用環境。 第二章 組織機構第五條 為確保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工作的順利實施,建材聯合會聯合第三方信用評價機構及相關資深專家共同設立由建材聯合會主管會領導任主任的建材行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價委員會”)和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價辦公室”)。 評價委員會作為建材行業開展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工作的領導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把握建材行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工作的方向;與政府有關部門、金融機構、宣傳媒體等有關單位進行溝通;指導、監督評價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和行為;審議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管理辦法和評價標準等相關文件;審核批準參評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結果。 評價辦公室作為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負責組織會員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的宣貫、輔導、培訓;制定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管理辦法、評價模型及其他相關細則;受理參評企業的申報和對第三方評價機構出具的《企業信用初評報告》進行初審;建立信用等級評價專家數據庫;向參評企業出具《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報告》和證書、標牌,并報全國整規辦和國資委備案;建立并維護參評企業的信用檔案;為會員企業提供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咨詢服務。 第六條 為切實做好建材行業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建材聯合會建立了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信用評價工作機構及職能、信用評價評級報告要求、信用評價工作流程、信用評價信息管理制度和信用評價結果推廣應用制度等。 第三章 評價等級及指標體系第七條 根據客觀性、公正性、獨立性、科學性的原則,設定建材行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指標體系,采用宏觀與微觀、動態與靜態、定量與定性、歷史與未來相結合的科學分析方法評定企業信用等級。 第八條 建材行業企業信用等級共分“三等九級”,即A、B、C三等, AAA、AA、A、BBB、BB、B、CCC、CC、C九級,每個信用級別用“+”、“-”進行微調,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級。AAA級為最高,可向下微調;C級為最低,可向上微調。每個等級均對應相應的信用狀況,其具體等級符號、釋義和計分標準見下表。 信用評價等級計分標準與釋義表
第四章 評定程序與申報條件第十條 建材行業企業信用評價按照“申報、審核、評價、公示”的程序進行。會員根據《中國建筑材料行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申請書》及企業提交證明及相關資料目錄,向評價辦公室申報信用評價。 第十一條 申請參加建材行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的企業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立經濟實體及法人單位。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 (三)企業連續經營時間三年以上。 (四)企業經營效益良好。 (五)企業無嚴重失信違法行為,最近三年內未受到過工商、稅務、環保、質量監督、海關等部門的嚴重處罰。 第五章 評價報告第十二條 第三方信用評價機構負責撰寫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報告,包括評價結果、評價結果分析和附件三個部分。具體內容包括申報企業名稱、企業獲得的信用等級、信用等級證書編號、評價結果基本觀點、評估師姓名、評定日期和主要分析內容,并附有評價委員會規定的信用等級符號及含義和使用的申報企業的主要財務數據。評價報告是評估人員基于對企業大量信息資料進行系統分析、綜合判斷得出的結論,旨在形象地反映申報企業在經營管理、財務管理、競爭能力、信用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況。 第十三條 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報告整體上要求完整、充實、可靠;撰寫用語要求精煉、準確、平實;評價內容要求邏輯連貫、科學;評價分析要求客觀、公正、準確;版面要求美觀、大方、便于閱讀。 第十四條 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報告撰寫完成后,由第三方信用評價機構將評價報告送達評價辦公室初審,評價辦公室將初審意見報送評價委員會審核批準。 第六章 評價結果公示及推廣應用第十五條 在企業信用評價報告審核程序結束后,評價辦公室將評價結果在中國建材信息總網、北京國富泰企業征信有限公司官方網站、中國反商業欺詐網及其他相關媒體上進行公示。 第十六條 公示結束后,評價辦公室將評價結果報全國整規辦和國資委備案,并以建材聯合會的名義向參評企業頒發《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報告》以及全國整規辦和國資委認可的證書和標牌。 第十七條 評價結果有效期限為三年。企業申請上一級信用等級的,不受有效期限制。 第十八條 為了樹立建材行業信用評價品牌,提升企業市場競爭能力,建材聯合會將在商務部信用辦的統一領導下,在第三方信用評估機構的支持下,在以下方面對信用評價結果給予推廣應用。 (一)推薦給政府主管部門,引導使用信用產品。建議和推薦政府部門堅持和擴大使用建材行業信用評價的結果;爭取在工商、稅務、銀行、海關等部門享受相關的優惠政策。 (二)加大宣傳力度,引導行業輿論導向。加強建材行業誠實守信的宣傳力度,幫助守信的會員企業提高公信力。在中國建材信息總網、《中國建材》和《建材縱橫》雜志、北京國富泰企業征信有限公司網站、中國反商業欺詐網等有關媒體上重點推介。 (三)在行業中積極使用信用評價結果。依托建材聯合會在行業誠信道德建設中的引導作用,向與建材聯合會保持密切聯系的國外行業組織和國外知名企業、各國駐華使領館、中國駐外使領館及國內外政府部門、金融機構、經濟組織等重點推介。 第七章 信息管理第十九條 評價辦公室負責對信用等級評價工作過程中產生的信用信息進行管理,承擔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的建立、維護和管理工作,具體負責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日常管理、異議處理、信息安全維護及信用評價結果的公示等。 第二十條 制定《中國建筑材料聯合會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以規范建材行業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共享、公開與使用等項工作。 第八章 收費管理第二十一條 為保證信用評價工作的公正性,建材聯合會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及其財務管理制度,不以贏利為目的,僅適當收取成本費用,不得向參評企業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及贊助費。申請參加建材行業信用評價的企業繳納評審費(含受理、評審、公示、證牌及信用擋案管理費等)。 第九章 監督機制第二十二條 建材聯合會在開展企業信用評價工作過程中,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接受全國整規辦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三條 嚴格依據評價模型和標準開展企業信用評價工作,保證評價結果的公開、公正、科學和完整性。保證企業信用評價結果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影響。 第二十四條 認真對待和核實評價過程中的投訴和反饋信息,接受政府相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參加建材信用評價工作的會員企業,經過信用評價獲得信用等級后,須自覺接受評價委員會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章 附 則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建筑材料聯合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中國建筑材料聯合會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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