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市規劃區使用袋裝水泥要被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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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日報 | 發布時間:2016年01月21日|||
摘要:
1月20日,記者從(四川)省政府法制辦獲悉,《四川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條例(草案代擬稿)》(以下簡稱“草案代擬稿”)已在該辦門戶網站公開征求意見。公眾若對草案代擬稿有意見,可于2月26日前反饋至省人民政府法制辦。根據草案代擬稿,除一些特殊情況外,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項目,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禁止自建移動式攪拌站,并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違法使用袋裝水泥的,每噸罰款300元,違法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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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城市規劃區使用袋裝水泥要被罰) 控制粉塵排放,我省擬立法規定—— 1月20日,記者從(四川)省政府法制辦獲悉,《四川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條例(草案代擬稿)》(以下簡稱“草案代擬稿”)已在該辦門戶網站公開征求意見。公眾若對草案代擬稿有意見,可于2月26日前反饋至省人民政府法制辦。根據草案代擬稿,除一些特殊情況外,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項目,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禁止自建移動式攪拌站,并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違法使用袋裝水泥的,每噸罰款300元,違法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省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表示,散裝水泥的應用促進了預拌混凝土、干混砂漿、綠色建筑材料的發展,促進了建設施工現代化,能有效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改善群眾的生活環境和勞動者的工作條件。 根據草案代擬稿,除散裝水泥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使用特種水泥或者施工工藝有特殊要求、水泥使用總量不超過30噸等情形,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及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項目,都應使用散裝水泥。除混凝土或者砂漿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建設工程混凝土累計使用總量在2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8立方米以下;砂漿累計使用總量在100噸以下等情形,不可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現場攪拌砂漿。 作者:任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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