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興規范陶瓷廣告用語和定價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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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南晚報 | 發布時間:2016年01月26日|||
摘要:
據宜興陶瓷業內人士介紹,去年以來宜興陶瓷藝術品及日用陶器銷售普遍出現疲軟,當地陶器經營者和少數知名紫砂工匠存在的誠信缺失等問題更顯突出,對保持和促進宜興陶瓷行業健康發展形成障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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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興陶瓷藝術品及日用陶器,在銷售過程中的價格及廣告語表述內容不能“滿嘴跑火車”了。記者昨從宜興陶瓷行業協會獲悉,宜興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宜興物價局此前分別通過“提示書”和“價格政策提醒函”形式,加強陶藝從業者誠信自律,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宜興陶瓷廣告用語和定價行為。 據宜興陶瓷業內人士介紹,去年以來宜興陶瓷藝術品及日用陶器銷售普遍出現疲軟,當地陶器經營者和少數知名紫砂工匠存在的誠信缺失等問題更顯突出,對保持和促進宜興陶瓷行業健康發展形成障礙。 宜興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給宜興市陶瓷行業協會的“提示書”中明確,該部門在近期接到舉報反映宜興部分陶瓷藝人在其名片、網頁等宣傳、推銷商品的活動中,標注使用的“國家級高級工藝美術師”、“國家級工藝美術師”、“國家級助理工藝美術師”、“國家級工藝美術員”中的“國家級”用語,涉嫌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而對違法行為的處罰,金額可以達到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等。 宜興物價局也發布了價格政策提醒函”,明確告知相關從業者,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擾亂市場秩序;銷售商品要依法明碼標價,標示的內容要與實際相符,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不得虛構原價、虛假標價、先提價再打折、誤導性價格標示、隱瞞價格附加條件。 宜興物價局有關執法人員表示,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相關條款,對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將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據此,當地物價部門將積極開展網絡市場價格巡查和重點檢查,對價格違法行為將依法嚴肅查處,嚴厲打擊。(記者 何小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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