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明確:碳排放正式納入央企負責人的績效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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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22年08月24日|||
摘要:
8月1日起,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 41 號《中央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正式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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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 41 號《中央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正式施行,央企將實施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年度及任期考核,考核結果納入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系。 ------------------------------------------ 2022年6月29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 41 號《中央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發布。自 2022年8月1日 起施行。管理辦法提出:建立健全中央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考核獎懲制度,實施年度及任期考核,將考核結果納入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系。 國資委對中央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實行動態分類監督管理,按照企業所處行業、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態環境影響程度,將中央企業劃分為三類: (一)第一類企業。主業處于石油石化、鋼鐵、有色金屬、電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運輸、建筑行業,且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的:1.年耗能在200萬噸標準煤以上。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位于中央企業前三分之一。3.對生態環境有較大影響。 (二)第二類企業。第一類企業之外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之一的:1.年耗能在10萬噸標準煤以上。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位于中央企業中等水平。 (三)第三類企業。除上述第一類、第二類以外的企業。 國資委根據企業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態環境影響程度等因素適時對企業類別進行調整。 將節能降碳與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納入預算,保證資金足額投入。 國資委將中央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考核評價結果納入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系。 中央企業應建立完善企業內部考核獎懲體系,結合國資委下達的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考核指標和目標,逐級分解落實相關責任;對發生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節能環保違法違規事件,或存在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二氧化碳排放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按規定對年度考核實行扣分或降級處理;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可進行表彰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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