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構建綠色制造和服務體系,形成規范化、長效化培育機制,打造綠色制造領軍力量,近日,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印發《福建省綠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共六章二十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實施細則》明確,福建省綠色制造以綠色工廠培育為基礎,以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為支撐,縱向形成國家、省、市三級聯動的綠色工廠培育機制,橫向形成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帶動園區內、供應鏈上企業創建綠色工廠的培育機制。按照“優中選優、寧缺毋濫”的原則創建綠色工廠;園區產業循環、上下游配套特征明顯、綠色工廠數量多的省級以上工業園區創建綠色工業園區;行業影響力大、經營實力強、產業鏈較完整的企業創建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
》》》詳情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構建綠色制造和服務體系,形成規范化、長效化培育機制,打造綠色制造領軍力量,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工信部節〔2024〕13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福建省綠色制造以綠色工廠培育為基礎,以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為支撐,縱向形成國家、省、市三級聯動的綠色工廠培育機制,橫向形成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帶動園區內、供應鏈上企業創建綠色工廠的培育機制。
第三條 綠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業主體、政府引導、標準引領的原則,激發企業綠色制造的內生動力,發揮綠色制造標桿示范帶動作用,推動行業、區域綠色低碳轉型升級。
第四條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工信廳)負責全省綠色制造梯度培育工作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管理,推動相關政策落實,負責培育管理省級層面綠色制造名單和推薦國家層面綠色制造名單;各設區市工信部門(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以下同)負責本地區綠色制造機制建設、市級層面綠色制造名單培育庫建立、上級綠色制造名單推薦及轄區綠色制造名單單位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五條 按照“優中選優、寧缺毋濫”的原則創建綠色工廠;園區產業循環、上下游配套特征明顯、綠色工廠數量多的省級以上工業園區創建綠色工業園區;行業影響力大、經營實力強、產業鏈較完整的企業創建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
第六條 各設區市工信部門應將本地區具備培育條件且有提升潛力的企業、工業園區列為培育對象,制定培育計劃,引導和支持培育對象對照相關標準要求,鼓勵實施綠色化改造升級,持續完善綠色發展各項工作。
第七條 綠色工廠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培育對象應為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且從事實際生產的制造型企業;
2.通用設備未使用已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和能耗高、效率低的設備;
3.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應達到相關國家、行業能源消耗限額標準先進值或1級能效水平要求,尚未制定相關標準的能效水平應優于行業平均水平。
第八條綠色工業園區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培育對象應為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工業園區,且以產品制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50%的省級及以上工業園區;
2.園區重點企業(《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規定的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100%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3.園區應發布綠色工廠培育計劃,并組織園區內企業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第九條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是行業影響力大、經營實力雄厚、產業鏈完整、綠色供應鏈管理基礎好、在產業鏈發揮主導作用的企業,積極創建綠色工廠,已列入省級及以上綠色工廠名單的企業;
2.優先支持汽車、機械、電子、通信、石化化工、紡織、大型成套設備等行業企業;
3.培育對象應制定供應鏈綠色創建計劃,推動供應商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第十條 近三年有下列情況的企業或園區(含園區內企業),不得申請、推薦和列入綠色制造名單:
1.未正常經營生產的(注銷、連續停產12個月以上、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單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且未被移出等);
2.發生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截至發布日期,參照“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3.被動態調整出綠色制造名單的;
4.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福建省政府及有關部門督查工作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
5.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6.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第三章 創建程序
第十一條 市級層面綠色制造名單培育庫由各設區市工信部門負責組織建立。
第十二條 省級層面綠色制造名單認定標準由省工信廳結合本省實際設定并發布。推薦申報省級層面綠色制造名單的原則上應先納入市級層面綠色制造名單培育庫。
(一)申報單位可自主對照相關標準(詳見附件)開展評價工作,對所出具評價報告內容和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按屬地原則向所在設區市工信局進行自愿申報,并通過福建省工業綠色發展管理系統(https://www.fjjnzx.cn:9003/home,以下簡稱省級管理系統)提交申報材料。申報單位委托具備評價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方式的,第三方機構需按照《暫行辦法》中《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開展工作,對所出具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二)各設區市工信部門依據相應評價要求或標準,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充分征求當地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意見后,將推薦名單及申報材料于每年3月1日前通過省級管理系統上報。
(三)省工信廳組織對推薦對象進行評審,并組織現場抽查復核(抽查比例不少于20%,原則上抽查數量應不少于10家)。綠色工廠應滿足評價體系指標所有基礎合規性要求,擇優確定年度公示名單,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在充分征求省級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意見,并經公示無異議后,發布省級綠色制造名單。
第十三條 國家層面綠色制造名單申報推薦按照《暫行辦法》及工信部相關文件要求進行。經企業自主申報,各設區市工信部門于每年5月31日前將推薦名單及企業申報材料通過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簡稱國家管理平臺)上報,省工信廳組織對推薦對象進行評審,并組織現場抽查復核,在充分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擇優推薦至工信部。推薦申報國家層面綠色制造名單的原則上應先納入省級層面綠色制造名單。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 各設區市工信部門應加強對所屬綠色制造名單單位的指導、監督、檢查和管理。國家、省、市層面綠色制造名單單位應在每年4月1日前通過國家管理平臺(省級管理系統)填報動態管理表,上報年度綠色制造關鍵指標持續提升情況;發現存在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實時上報省工信廳。省工信廳將持續跟蹤并研究分析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創建成效,不定期進行現場抽查復核。
(一)取消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的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在發布年度名單時予以取消并進行公告:
1.存在本方案第十條所列情況的;
2.拒不按時填報動態管理表;
3.所提交材料或數據存在造假等問題。
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及時從各層面名單取消并進行公告。
(二)變更處理
各設區市工信部門對國家、省級層面綠色制造名單單位提出名稱變更申請進行審核并出具變更審核意見,于每年推薦名單時,將變更意見統一上報,在發布年度名單時予以公告和變更。
如因投資、并購或其他原因造成實際生產經營范圍、生產地址或組織邊界與列入時發生重大變更,應在動態管理時予以說明。經核實,不再符合相關標準的取消名單。
第五章 配套機制
第十五條 省工信廳負責制定出臺我省綠色制造的扶持政策,聚焦制造業產業結構高端化、能源消費低碳化、資源利用循環化、生產過程清潔化、產品供給綠色化、制造流程數字化等綠色發展方向,適時制修訂契合我省實際的創建指標體系;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在技術改造、資金獎補、金融服務、品牌宣傳等方面對綠色制造名單單位予以支持,組織開展綠色制造宣傳推廣和培訓。
第十六條 各級工信部門要把綠色制造梯度培育作為推動區域工業綠色高質量發展的主要抓手,依法依規積極運用財政、金融、稅收等政策,引導企業持續提升綠色制造水平。
第十七條 綠色制造名單單位應積極通過公開渠道展示宣傳綠色制造先進技術和典型做法,發揮先進示范引領帶動作用。鼓勵綠色工廠編制綠色低碳發展報告,綠色工業園區制定綠色工廠支持政策,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加大綠色工廠產品采購力度。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工信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有關政策標準修訂調整的,按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