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四川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條例(草案代擬稿)》公開征求意見
為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四川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條例(草案代擬稿)》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16年2月26日前將修改意見反饋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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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函請寄至: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農林處,郵編:61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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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川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條例(草案代擬稿)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6年1月19日
附件
四川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條例
(代擬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散裝水泥的發展和應用,節約資源和能源,減少污染物排放,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的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散裝水泥實行市場主導與政府引導、全面推進與因地制宜相結合的原則,全面構建城鄉限制袋裝水泥, 推廣散裝水泥的發展體系。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散裝水泥發展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的目標和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發展和應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依法設立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的具體管理工作,所需工作經費按照規定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發展和應用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社區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發展與扶持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和本省實際情況,制訂全省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專項規劃。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市、縣級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專項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專項規劃。
第七條 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的生產企業符合國家有關循環經濟發展、資源綜合利用、節能減排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依法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對當地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重點項目,在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前提下的布局和選址,需要進行土地征收和農用地轉用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內優先安排。
第九條 鼓勵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企業和個人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等關鍵技術和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的研發,開發適合農村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配套裝備。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本省實際情況,適時調整、發布與發展散裝水泥相關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目錄。
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實施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制構件先進適用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及配套裝備的應用與推廣。定期公布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行業發展信息。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引導水泥生產、經營等相關企業在農村設立散裝水泥銷售網點,推進散裝水泥在農村的應用,鼓勵農村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支持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攪拌站建設。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攪拌站,鼓勵企業按照“無粉塵污染、低噪音生產、廢棄物零排放、運輸車輛清潔化、工廠植被綠色化”的綠色環保站標準進行設計建設。
第十三條 鼓勵物流企業建立規模化、專業化的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物流服務體系。
第十四條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制構件專用車輛確需在限制或者禁止路段通行、??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通行便利。
第十五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從事袋裝水泥生產的企業和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依法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繳、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財政會同省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及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項目,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禁止自建移動式攪拌站,并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但有本條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具體范圍和時限,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制定,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企業生產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制構件,應當使用散裝水泥。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工程項目、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內的建設工程項目等,應當使用散裝水泥;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區域以外的包括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設工程,具備條件的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制構件,但有本條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的建設工程,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ㄒ唬┙ㄔO、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的要求編制項目概算、預算和決算;
?。ǘ嵭姓袠送稑说慕ㄔO工程,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人應當將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的要求列入招標文件,投標人應當將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制構件費用列入投標造價;
?。ㄈ┰O計單位應當按照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的要求進行設計,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明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的品種和等級;
?。ㄋ模┦┕D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的要求進行審查;
?。ㄎ澹┦┕挝粦敯凑帐┕D設計文件中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的要求進行施工;
?。┍O理單位應當對項目施工中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制構件情況進行監理。
第十九條 屬于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裝水泥:
(一)散裝水泥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ǘ┦褂锰胤N水泥或者施工工藝有特殊要求的;
?。ㄈ┧嗍褂每偭坎怀^三十噸的;
?。ㄋ模┢渌厥馇樾?。
符合上述條件使用袋裝水泥的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須書面向當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條 屬于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現場攪拌砂漿:
(一)混凝土或者砂漿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ǘ┙ㄔO工程需要使用特種混凝土、特種砂漿,或者施工工藝有特殊要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無法供應的;
?。ㄈ┙ㄔO工程混凝土累計使用總量在2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8立方米以下的;
?。ㄋ模┥皾{累計使用總量在100噸以下的;
?。ㄎ澹┦┕がF場30公里范圍內無預拌混凝土、砂漿供應的;
?。┢渌厥馇樾巍?/p>
符合上述條件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須書面向當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施工單位,應當遵守環境保護和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噪聲、粉塵、廢水的排放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符合當地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專項規劃。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實行一站一資質管理,預拌砂漿產品實行公告制,未取得預拌混凝土生產資質的企業,未經公告的預拌砂漿產品,不得組織生產和上市銷售。
新建、改建、擴建水泥生產項目,應當按照散裝水泥發放能力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設計和建設。
現有以生產袋裝水泥為主的水泥生產企業,應當限期進行技術改造,達到散裝發放能力標準。
第二十三條 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相關生產企業進行信用評定管理,對違法違規和出現質量安全事故的企業進行重點抽查或核查,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和行業網站向社會通報。
第二十四條 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體系,嚴格質量和計量管理,出廠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的質量標準和計量要求。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和計量的監督。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中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質量的監督。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好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企業環境影響評價。
第二十五條 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項目違法使用袋裝水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制止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送統計報表。
第二十七條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裝載水泥、混凝土和砂漿,應當符合核定載重量,防止拋灑滴漏,保持車輛清潔。
第二十八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不納入特許經營范圍。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不履行繳納專項資金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按日加收未繳專項資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十七條規定,違法使用袋裝水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照袋裝水泥實際使用量處以每噸三百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違法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分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由縣以上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分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止銷售。
第三十四條 有關行政機關和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公告決定的;
?。ǘ┎话匆幎ㄕ魇?、使用和管理專項資金的;
(三)將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納入特許經營范圍的;
?。ㄋ模┎灰婪ㄞk理專用車輛通行手續的;
(五)不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六)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設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條例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在攪拌站按照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
本條例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在攪拌站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預拌砂漿包括干混砂漿和濕拌砂漿。
本條例所稱混凝土預制構件,是指以混凝土為基本材料預先在工廠制成的建筑構件。包括梁、板、柱、建筑裝飾配件等供施工現場裝配的建筑構件。
第三十六條 條例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